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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一定規模,指每日溫泉取用量達七十立方公尺者。
本法第五條所稱無地質災害之虞,指非位於活動斷層、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或嚴重地層下陷之地區。
前項活動斷層地區,指位屬活動斷層兩側各一百公尺範圍內者;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指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開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者;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指位於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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