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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向開發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或補辦開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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