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主管機關審查溫泉開發許可移轉申請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做成決定之次日止,不得逾三十日。
但依前條規定期限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