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主管機關對於溫泉開發許可移轉核准之申請,認有文件不備或不合法定程序而可補正者,應於收受申請書件之次日起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