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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命舊有之私設管線者限期拆除時,應預先公告。
前項限期拆除,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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