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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溫泉開發經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或限制其開發許可:一、自許可之日起一年內尚未興工或興工後停工一年以上。
二、未經核准,將其開發許可移轉予他人。
三、溫泉開發已顯著影響溫泉湧出量、溫度、成分或其他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
前項第二款開發許可移轉之條件、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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