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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對依本法所定之溫泉取用費、滯納金之徵收有所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前項溫泉取用費、滯納金及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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