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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者,由各目的事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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