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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為增進溫泉之公共利用,得通知溫泉使用事業限期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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