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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繳納溫泉取用費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溫泉取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
但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百分之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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