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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一級管制區內私自設置之臨時建築物或有礙洪流之植物,當地直轄市政府應限期令其自行拆除或剷除,業主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逾期不為拆剷者,由當地直轄市政府強制其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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