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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二級管制區內地上建築物之改建、修繕、拆除、變更原有地形、建造工廠、房屋或其他設施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除工廠及房屋之建造、改建、修繕、拆除應由直轄市政府依經濟部所定基準核定外,其餘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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