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洪水平原管制之目的,在於排除泛區內之積水,劃定發展限制範圍,以減輕災害。其管制程度分為一級管制區及二級管制區二等,管制範圍及位置根據實際地形勘測,水工試驗結果及經濟部水利署一千二百分之一地籍圖標定之範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