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申請使用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公有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未依規定期限繳交使用費者,管理機關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以雙掛號催繳,經催繳未在原繳納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繳清者應即廢止其許可使用;其所積欠之使用費,應於其保證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