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俾搶險時收購。三、預洽支援廠商配合調度。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