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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俾搶險時收購。
三、預洽支援廠商配合調度。
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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