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管理機關應就區域排水系統之各級排水設施調查分類統一編號,並分年逐期建立下列資料,指定專人保管;如有變更者,應適時校正更新:一、區域排水系統位置圖。二、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地籍圖。三、區域排水現況調查表。四、抽水站、滯洪池、蓄洪池、閘門操作規定。五、區段、抽水站、滯洪池、蓄洪池及閘門管理員名冊。六、地籍清冊。七、巡防管理檢查表。八、養護歲修紀錄表。九、妨害水利處理紀錄簿。十、災害處理紀錄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