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洪氾區之劃定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依實際地形、洪水紀錄及預測結果,擬訂範圍及管制計畫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公告之。但臺北市轄區,得依臺北市政府提出之範圍及資料為之。前項範圍應以比例尺不小於二千四百分之一地籍圖標定,並應與河川圖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