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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並由各該海堤所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執行各項管理事項;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或由其設置機關管理之。
事業性海堤之整建、維護、防汛搶險、養護及其他有關事宜,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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