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並由各該海堤所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執行各項管理事項;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或由其設置機關管理之。事業性海堤之整建、維護、防汛搶險、養護及其他有關事宜,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