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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前條申請使用應檢附下列書件: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姓名及住址。
(二)使用行為種類及面積。
(三)申請地點座落及位置標示。
(四)其他相關文件。
二、使用土地位置及其週遭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海堤圖說比例尺相同。
三、標示申請位置之海堤圖說套繪圖。
四、計畫書及設計圖表。
五、申請人身分證或公司行號證明文件。
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水利會免附。
六、保證金或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前項地形實測圖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地勘查時,測繪人應備置測量儀器會同複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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