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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間開始前完成下列各種準備工作: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
三、預洽重型機械廠商配合調度。
前項第一款工作得洽當地河川局協助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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