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間開始前完成下列各種準備工作: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三、預洽重型機械廠商配合調度。前項第一款工作得洽當地河川局協助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