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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並造具隊員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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