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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一、未依附圖規定正確使用省水標章,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二、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使用人有變更,未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三、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地址有變更,未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且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四、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產品之省水標章使用數量統計資料,或虛偽統計使用數量,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未於期限內改善。
五、使用人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實施抽查或產品檢驗。
六、依第十六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改善,經複查仍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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