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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二、提供偽造、變造資料或為不實、不完全陳述,致使中央主管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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