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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使用人或地址如有變更,使用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繳納變更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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