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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但前條第九款有關中央管河川之防汛、搶險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
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局(以下簡稱河川局)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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