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採取土石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書件:一、申請書。
二、土石採取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
三、申請位置標示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並標示運輸路線、起運、卸運場、碎解及洗選場位置。
四、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一併標示縱、橫斷圖及計畫採取高程。
五、運輸路線須使用既設越堤路或水防道路者,需附維護保養計畫書同時申請。
前項地形實測圖應包含計算採取面積、土石方量之測量成果表,並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地勘查時,測繪人應備置測量儀器,並到場複測。
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檢附申請書、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標示採取範圍、採取量之申請位置圖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使用,不受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公告可採區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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