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前條第二款建造物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安全需要,得附縮減可採區範圍理由書,送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縮減可採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前項範圍內,基於其事業安全需要,需辦理疏濬時,應經河川管理機關許可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