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申請圍築魚塭使用者,除依前條辦理外,並應檢齊下列文件:一、養殖用水計畫。二、水權狀影本。但符合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者除外。三、經漁業主管機關公告為公共水域經營養殖漁業之範圍,須檢附漁業證照影本。四、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水產養殖業,應檢附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影本。五、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魚塭或魚池興建者,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