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申請種植植物、圍築魚塭及插、吊蚵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書件:一、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姓名及住址。
申請圍築魚塭及插、吊蚵者,如係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商號,應載明名稱、營業所在地址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地址,並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二)申請面積及植物、養殖種類名稱。
(三)申請地點土地標示。
(四)其他相關文件。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相同,申請養殖者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
但其申請所在位置,依管理機關清查之河川圖籍可資判定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購其所在位置圖籍代替位置實測圖。
三、戶口名簿影本,並應於會勘時提示戶口名簿正本。
四、行政規費繳納收據。
前項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人所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
第一項所附之土地位置實測圖非屬管理機關提供之圖資者,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地勘查時,得要求測繪人備置測量儀器,並到場複測。
第一項許可使用人於期滿仍欲繼續使用者,經查無違反許可使用規定,且該河川土地適宜原使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三十日內,持原許可書、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及行政規費繳納收據,依原使用許可範圍及方式向管理機關申請展期,每次得延長五年;准予展期者,加蓋展期使用戳記,並以二次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使用為河川公地者,同一戶之總使用面積為種植使用者,不得超過五公頃;其為圍築魚塭及插、吊蚵使用者,同一戶之總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三公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