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管理機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一、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之儲備。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之調查登記。
三、配合調度支援廠商之洽商。
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
前項工作得於第十二條之河防檢查時併同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