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造具名冊,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搶險隊編組完成後,每年度最少應辦理防汛、搶險技術演練一次,演練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指導;其屬中央管河川者,並應通知當地河川局派員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