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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河川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應依法徵收其土地外,得不經河川私有地所有人之同意逕行為之,但其原有合法地上物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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