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標準所稱旱災,指因久旱不雨,且旱象缺水持續惡化,無法有效調配供水因應,所產生之災害。本標準所稱救助,係為給付實際受災者緊急危難之生活慰助金。前項災害救助種類如下:一、農田之受災救助。二、魚塭之受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