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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承裝商應於技術員、技工離職或經地方主管機關廢止其工作證時,收回其工作證,並於三十日內繳還地方主管機關,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逾期未繳銷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技術員、技工離職或經地方主管機關廢止工作證,致其人數不足第四條規定之人數者,承裝商應於三個月內聘僱補足並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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