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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73條

凡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者,應於開工前檢具申請書、工程計劃書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後,始得施工。
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自用自來水設備,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補辦核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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