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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自來水事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之自來水事業,以其上一級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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