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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前條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原有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為有貽害水質水量者,得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一定期間內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
其所受之損失,由自來水事業補償之。
前項補償金額,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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