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自來水事業為因應其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降低或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有關單位。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適時通知當事人事故之事實、所為之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四、致危及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時,應立即以電話、傳真、發函或其他書面方式通知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