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辦法規定之各類人員考驗: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二、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三、經法院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