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概算籌編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補助經費,並依編列經費狀況,於年度開始前,擬具年度補助計畫公告之。前項補助計畫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籌編經費額度、補助申請期限、補助項目、補助優先順序、停止補助條件、補助申請書表、申請補助流程及其他應注意等事項。第一項補助計畫得於預算經立法機關審定後或業務需要,辦理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