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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水質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自來水水質濁度、色度、臭度及味最大容許量如下:一、濁度:(一)水源濁度在五○○濁度單位(NTU)以下:四個濁度單位(NTU)。
(二)水源濁度超過五○○濁度單位(NTU)至一五○○濁度單位(NTU):十個濁度單位(NTU)。
(三)水源濁度超過一五○○濁度單位(NTU):三十個濁度單位(NTU)。
二、色度:十五鉑鈷單位。
三、臭度:初嗅數三。
四、味:無異常。
前項水質檢驗,應每週取樣一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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