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前條河川表流水之安全出水量,應以重現期距為二十年之枯水流量為準。
但小規模自來水設施以小溪流為水源而無長期流量紀錄可供分析時,得斟酌情形推定其安全出水量。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