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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84條

配水方式之規定如下:一、應考慮供水區域規模、特性及其附近地勢、有效利用水頭、供水區域內水壓均勻、供水安全、合理之工程效益、現有配水管線之耐壓及漏水情形,未來維護管理操作之難易等因素。
二、供水區域內或其附近有適當高地時,應建配水池,採用自然流下方式或浮動方式,避免使用直接加壓方式,以免停電等事故發生時無法供水。
三、供水區域內或其附近有高地,如高地不能以自然流下方法供水時,可採用部分自然流下方式,其他部分可用加壓抽水機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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