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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自來水取水設施以河川表流水為取水水源者,應先就下列事項作長期之調查,並利用過去之流量與氣象資料以估計水源之安全出水量:一、水量及水位:(一)每年最低枯水量、枯水位。
(二)水量、水位變化情形。
(三)每年最高洪水位。
二、水權。
三、水質:(一)勘查影響水質之天然與人為因素。
(二)降雨與濁度之關係。
(三)整年之水質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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