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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77條

為氧化原水中鐵錳、除去二氧化碳、硫化氫等腐蝕性物質及臭味之生成物質等,應有適當處理設備;處理方式,應依其目的、原水水質、其他擬採用處理方式、抽水情形、空氣需要量、對污染之防範、當地環境等加以研究選定。
前項處理方式,如使用氣曝不經過濾時,氣曝設備應設有覆蓋,按需要裝設抽風設備,並應考慮防止昆蟲及藻類之生長及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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