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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73條

快濾池之規定如下:一、以快濾池處理之水應先經適當之處理,包括膠凝沉澱。
二、快濾池以重力式為準。
三、池數應為二池以上,並視需要設置備用池。
四、反沖洗速度應依所使用濾料之粗細、比重及溫度而定,或依實驗求得。
五、表面沖洗,可使用轉動式或固定式。
六、反沖洗及表面沖洗,可使用清水或混合空氣使用,其採用抽水機或洗砂水池供應,應視處理廠之配置及其建設費與維持費比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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