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條高速膠凝沉澱池之規定如下:一、處理原水濁度之最高值以不超過三千濁度單位為原則,超過者應預先處理。二、各池之處理水量應儘量維持一定。三、池數之決定應考慮清除或故障時不影響淨水處理。四、池面應設具有堰或孔口之出水槽,使原水在池內均勻分布。五、應設有連續或自動操作之排泥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