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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63條

淨水方法之選定規定如下:一、原水淨水方法應以能有效除去各種不需成分,並依原水水質加以研究或實驗決定。
二、採用新淨水方法,應有其試驗或操作報告,並有水質檢驗分析資料,能證明其水質符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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