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自來水工程設施之構造規定如下:一、在結構耐力上對於自重、載重、水壓、土壓、風壓及地震力等均安全。二、具有高度之水密性,不得有水污染或漏水之虞。三、築造在地下水位較高處之構造物,在施工中及完成後應注意地下水浮力對構造物之安全。四、水池牆體之構造應注意內滿外空及其他各種可能危險狀態時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