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集取第一不透水層以下之深井井數在二個以上時,應保持井與井間之距離,並儘量減少互相干擾;其排列方向應儘量與地下水流向成垂直,由多數井組成之井群得排成鋸齒形。
回上一頁